| 中共黑龙江省克山县委员会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克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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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3-21 09:41 文章来源: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新闻 |
各乡镇,县直各部门:
经县委十五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,现将《克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望周知。
中共克山县委员会
克山县人民政府
2005年3月6日
附:
克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扩大开放、招商引资战略,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,鼓励社会各界为县域经济发展作贡献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或引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来我县的单位、个人(以下简称引荐人),经确认后,对直接引荐人,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(以下简称县招商局)组织实施,并负责奖励的审核认定。
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奖励由受益方给予奖励。合资、合作企业受益方指我县参与合资、合作经济方;外商独资企业及公益性事业的受益方指县、乡政府。
第五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
(一)引进无偿资金,按实际引资总额的10%给予奖励。
(二)引进有偿无息资金,按实际到位资金使用期内同期银行利息的100%给予奖励。并按实际到位资金本金的0.5%给予奖励。
(三)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相同,使用期满1年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本金基准利率的100%给予奖励,不足整年的不计算在内,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,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。
(四)争取资金奖励标准
向国家、省、市等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,项目资金,贡献突出的国家公职人员或非国家公职人员,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国家公职人员,常规性争取资金不在奖励之内。非常规性争取资金,事先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是否同意争取,争取资金到位后按非国家公职人员奖励标准执行。
非国家公职人员由受益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。
争取资金49万元以下的,给予到位额10%的奖励;50万元至99万元的,给予9%的奖励;100万元至149万元的,给予8%的奖励;150万元至199万元的,给予 7%的奖励;200万元至299万元的,给予6%的奖励;300万元至499万元的,给予5%的奖励;500万元至999万元的,给予4%的奖励;1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3.5%的奖励。
第六条 引进国内500强项目的奖励标准
引进300万元至499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%给予奖励;500万元至1999万元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4%给予奖励;2000万元至2999万元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%给予奖励;3000万元至3999万元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%给予奖励;4000万元至6999万元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7%给予奖励;7000万元以上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8%给予奖励。
引进国内非500强的企业落户克山,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的,引荐人享受国内500强企业待遇。
国内500强企业无人引荐,主动到克山县投资兴办企业的,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国内500强项目的奖励政策。
第七条 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克山县投资兴办企业的,实行特事特办,一事一议,按国内500强企业奖励标准的l一2倍给予奖励。
第八条 国内500强企业和世界500企业以上年度国家公布为准。
第九条 企业不在我县,但在我县注册、结算、缴税,按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由财政给予奖励。
第十条 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时,按以下规定办理
(一)奖励的申报和审批
1、引荐人填报领取奖金申报表,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财政章后,连同项目审批和资金、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局。
2、县招商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,审定到位资金性质、数额,确定奖励金额。
3、引荐人提供与受益单位签订的并经法律公证的奖金兑现合同。
4、县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各项奖励事宜评审把关。
5、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。
(二)资金的发放
1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,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15日内,经县招商局确认后,受益单位于15日内将奖金总额的25%交给引荐人。资金使用满一年后,30日内,受益单位将奖金总额的75%交给引荐人。
2、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奖励,经县招商局确认,由受益方自该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,将奖金总额的25%交给引荐人;项目竣工运营之日起30日内,将资金总额的25%交给引荐人;企业获利满一年后30日内,将奖金总额的50%交给引荐人。
(三)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税后资金
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,否则,由县招商局负责追缴或由有关部门从受益单位帐户中直接划拨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、套取奖励的,由执法机关追回全部奖金,并追究引荐人、受益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。
引荐人获得奖励后,引荐标的在使用期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我县的,由县招商局和执法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
金。
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,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,可晋升一至三级工资;并在30个工作日内,按组织程序提请决定给予提职提级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中共克山县委员会、克山县人民政府2003年2月23日印发的《克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(克山发〔2003〕7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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